行政相对人名称:陕西金辉医药有限公司西安第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C9U3HB7W
法定代表人:樊玉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雁市监处罚〔2025〕442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35000。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4日
违法事实: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处罚机关: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金辉医药有限公司西安第十分公司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C9U3HB7W
企业名称:陕西金辉医药有限公司西安第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燕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3年03月02日
登记机关: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开业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169号中铁铂丰尚都城3号楼1单元1层10103号房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雁市监处罚〔2025〕442号
当事人:陕西金辉医药有限公司西安第十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13MAC9U3HB7W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中路169号中铁铂丰尚都城3号楼1单元1层10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樊玉丹
身份证件号码:**************0682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执业药师樊玉丹未在岗上班,当日销售处方药,上午的处方,由店员李娟代审代签,下午3点之后销售的处方药处方审核由店员杨立群代审代签,执法人员现场问询杨立群,执业药师樊玉丹2025年3月均未在岗上班。
2025年3月25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章泊涵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其称樊玉丹为挂证执业药师,公司每年给予樊玉丹6000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向你公司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西雁市监当罚〔2025〕10),责令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25年10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公示的执业药师仍为樊玉丹,樊玉丹仍为你公司挂证执业药师,处方药销售正常开展,处方由店员代审代签。
2025年10月23日你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其承认公司执业药师樊玉丹为挂证执业药师,逾期未改。
经查,你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未改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4月-2025年10月随机抽取处方药销售小票及处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西雁市监罚告〔2025〕48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