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辉医药安第十分公司因违规被查处

2025-12-13 14:16:44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已积极主动进行整改,现已招到能够在岗履职,如实审核处方、合理指导用药的执业药师,结合营商环境,决定给予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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