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5〕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构成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2、责令改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规定,构成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涉嫌使用超出有效期药品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复议前置案件: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长武县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