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州区康泰堂大药房经营劣药被查处

2025-11-07 17:06:1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证、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拍摄证明当事人过期药品照片2张;扣押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天秦)市监强(2025)61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批发企业(供货企业)陕西药源地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供货商营业主体;
证据五:拍摄证明该店入库、销售计算机系统照片2份,当事人秦州区康泰堂大药房提供的该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质检报告、处方笺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来源及养护销售等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天秦市监罚告字(2025)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秦州区康泰堂大药房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鉴于当事人秦州区康泰堂大药房涉案财物和货值金额较少,且涉案产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售出,未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规定,以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地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