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5〕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强
职务: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协力)、四川迪菲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迪菲特)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2年底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期间,国内某原料药被不法企业控制,导致大量防疫急需药品供应紧张,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和指定管辖要求,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对四川协力涉嫌参与某原料药垄断问题开展反垄断调查。2023年11月30日,本机关再次对四川协力进行反垄断调查。执法人员分两组,其中一组前往四川协力成都办公地(成都市双流区新通南二路158号1号楼6楼)调查。经查,该办公地为四川协力和四川迪菲特合署办公地点,当事人是上述2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统一管理2家公司。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部分员工拒不配合,严重阻碍了案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现场报警,并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提取了现场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2024年3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23年11月30日9时50分左右,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下,本机关调查组一行3人进入四川协力成都办公地开展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要求当事人在现场配合调查,当事人口头表示同意,并安排员工抄录执法人员证件信息。10时17分左右,执法人员要求四川协力员工万东、胡某静到场配合调查,当事人谎称万东、胡某静于前一天前往江苏无锡出差,不在现场。经查,在执法人员要求相关人员到场配合调查的时间节点前后,万东、胡某静在四川协力成都办公地多次出现。期间,执法人员一直在现场进行调查。
10时30分左右,在已知调查组调查目的和要求且被调查组再三要求不要离开、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当事人拒不配合、以有事为由强行离开,导致调查无法正常进行。相关人员为掩护当事人离开强行阻拦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手部被夹伤。
11时25分左右,四川协力员工万东召集殷继荣和四川迪菲特员工王森、贾永亮等一起强行冲进调查组使用的会议室,暴力抢夺执法人员准备检查的笔记本电脑。在执法人员制止时,上述人员强行搂抱、推搡执法人员,阻挠正常执法,万东趁机将抢到的电脑扔向走廊远端,四川迪菲特员工付聪迅即拾起,跑到走廊尽头后交给殷继荣,殷继荣随后将电脑从六楼窗口扔到楼下,致使电脑被转移销毁。上述人员强行抢夺、转移待检查电脑,严重阻碍了执法调查工作。
以上事实有(略)等证据为证。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1月13日,根据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始终配合执法,主观上不具有阻碍调查的故意,亦未实施暴力伤害执法人员行为,因事外出客观上不属于阻碍调查,应不予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具有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主观故意。2023年5月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对四川协力开展过反垄断调查,并出具相关调查文书。2023年11月30日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出示执法证件并充分说明来意,当事人了解四川协力正在接受本机关反垄断调查的事实,其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二是当事人实施了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口头表示配合调查,但在询问过程中故意隐瞒员工行踪,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调查工作。后在执法人员再三要求其不要离开、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仍自行离开,导致调查无法正常进行。相关人员为掩护当事人离开强行阻拦执法人员,导致执法人员手部被夹伤,客观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阻碍调查行为。三是当事人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后果。作为四川协力和四川迪菲特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并拒不配合调查强行离开的行为,导致现场调查一度中断,并对单位员工具有较强的不良导向,对后续员工暴力对抗执法调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