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市监处罚〔2025〕113号
当事人:北镇市益寿堂医药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10E7PE8J
住所(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绿岛蓝湾A3-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明霞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镇市益寿堂医药药房经营场所开展检查。于该药店非经营区(药房2楼)发现存有1替米沙坦胶囊(生产企业: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4240402)库存数量30盒、2头孢拉定胶囊(生产企业: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06231103)库存数量10盒、3复方丹参片(生产企业: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220805)库存数量10盒、4复方氨酚烷胺片(生产企业:葵花药业集团(唐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1008)库存数量34盒、5布洛芬缓释胶囊(生产企业:吉林省力盛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221207)库存数量3盒、6复方氯唑沙宗胶囊(生产企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0905)库存数量1盒、7小儿解表颗粒(生产企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1028)库存数量2盒、8玄麦甘桔颗粒(生产企业: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21005)库存数量3盒,共计8个品种、8批次药品。
上述8个品种、8批次药品现场均无法提供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的随货同行单。为查清事实,拟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4月23日,北镇市益寿堂医药药房负责人吴明霞提供了国药控股锦州有限公司开具的药品替米沙坦胶囊随货同行单和锦州华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药品头孢拉定胶囊随货同行单。其余6个品种、6批次药品(复方丹参片、复方氨酚烷胺片、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氯唑沙宗胶囊、小儿解表颗粒、玄麦甘桔颗粒)无法提供具有合法资质企业的随货同行单。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复方丹参片购进价格4.5元每盒、销售价格5.5元每盒;复方氨酚烷胺片购进价格2.5元每盒、销售价格3.5元每盒;布洛芬缓释胶囊购进价格2.0元每盒、销售价格3.0元每盒;复方氯唑沙宗胶囊购进价格2.8元每盒、销售价格3.8元每盒;小儿解表颗粒购进价格4.0元每盒、销售价格5.0元每盒;玄麦甘桔颗粒购进价格3.8元每盒、销售价格4.8元每盒。这6种药品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11.2元,这6种药品未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未录入采购及验收台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随货同行单,购进企业资质等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的主要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该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电脑系统照片6张,证明证明涉案药品未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事实
5.相关药品购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2份,证明证明替米沙坦胶囊和头孢拉定胶囊药品购进情况
2025年0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北市监罚告〔2025〕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