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益寿堂医药因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06-21 14:13:19    来源:北镇市监局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片10盒、复方氨酚烷胺片34盒、布洛芬缓释胶囊3盒、复方氯唑沙宗胶囊1盒、小儿解表颗粒2盒、玄麦甘桔颗粒3盒)三、罚款100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片10盒、复方氨酚烷胺片34盒、布洛芬缓释胶囊3盒、复方氯唑沙宗胶囊1盒、小儿解表颗粒2盒、玄麦甘桔颗粒3盒)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政府(地址:北镇市河畔新区)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北镇市河畔新区)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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