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寻甸保益堂诊因所使用过期药械被查处

2025-06-21 00:06:41    来源:寻甸县市监局  作者: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寻市监处罚〔2025〕11007号
当事人:昆明寻甸保益堂诊所(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9MA7C2DCX3T
住所: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街道办事处泽铁社区兴嘉街嵩功交警大队旁
经营者:保**

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标识为“配剂室”“注射室”内药械陈列货架上查见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标称生产企业: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规格1ml:10mg,产品批号23030401,有效期至20250303)10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标称生产企业:遂成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ml:1mg,产品批号62302132,有效期至2025年01月)9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标称生产企业:遂成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ml:5mg,产品批号22303301,有效期至2025年02月)9支三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标称生产企业: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规格0.6×24TWLB,产品批号20221111,失效日期20241110)10袋(每袋装1支)、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标称生产企业: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规格0.55×20RWLB,产品批号20220808,失效日期20240807)14袋(每袋装1支)两种超过失效期的医疗器械,在查见上述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货架上,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分区标识和不合格标识。在检查现场,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查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被扣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贮存场所、摆放位置和产品包装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2025年5月15日,本局以涉嫌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为案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5月19日对经营者保**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被本局扣押的涉案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中: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格0.55×20RWLB)三种产品是当事人从昆明威龙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其中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购进数量10盒、每盒10支,购进价格为16.8元/盒,折合1.68元/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购进数量1盒、每盒10支,购进价格为45元/盒,折合4.5元/支)、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购进日期为2024年2月20日(购进数量100支,购进价格为0.15元/支),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昆明威龙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双方签订的药品销售合同、涉案产品随货同行单;另外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6×24TWLB)产品因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凭证,无法核实其购进渠道和购进数量、价格。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后,用于日常经营的诊疗活动,因当事人未提供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凭证,故本局无法核实当事人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过期后的使用情况,也无法认定其药品违法所得,以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记载的购进价格计算:涉案的的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货值金额合计为57.3元、过期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规格0.55×20RWLB)货值金额为2.1元;涉案的过期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6×24TWLB)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另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要求不到位、未按要求对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日常检查和养护并建立记录的违法行为。

至本案调查终结,本局未查获当事人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过期后的使用情况,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反映。在本局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2份2页及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保**的身份信息情况;

2.《现场笔录》1份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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