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民康药房销售过期药品被处罚

2025-06-21 00:07:18    来源:成都市监局  作者: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监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都江堰民康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81L32179167N
住所(住址):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街道会元桥社区栏厢新区干道街23、2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小洪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一行3人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都江堰市蒲阳街道会元桥社区栏厢新区干道街23-25号的都江堰民康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1、执法在当事人进门正面拆零药品销售区查见“妇炎康片”,国药准字Z43020076,100片装,规格:片心重0.25g,产品批号:220208,生产日期:2022.02.14,有效期至2025.01,该药品已开封拆零。2、另在当事人进门右手边RX呼吸道类药品销售区查见“易坦静”氨溴特罗口服溶液,规格:60ml/瓶,产品批号:23040026,生产日期:2023.04.12,有效期至2025.04.11,共计2瓶。上述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09月13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都江堰市蒲阳街道会元桥社区栏厢新区干道街23、25号从事药品零售、消毒器械销售等经营活动。经营者李小洪分别于2023年11月3日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共购进了5瓶妇炎康片,购进价格为4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2024年8月2号从四川华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3瓶氨溴特罗口服溶液,购进价格为20元/瓶,销售价格为24元/瓶。直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上述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销售系统里面查询“妇炎康片”当事人于2024年5月7号、5月23号、5月27号、8月1号分别售出一瓶,剩余一瓶已开封拆零摆放在店内拆零药品区进行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元。“氨溴特罗口服溶液”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5日销售出去一瓶,剩余两瓶摆放在RX呼吸道类药品销售区进行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4元。上述两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后仍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处于销售状态,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9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现场情况;

2、对当事人投资人李小洪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过期药品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摆放位置,处于待销售的现场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供应商资质及购进发票1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来源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投资人李小洪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05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成都市监罚告〔2025〕7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妇炎康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妇炎康片”一瓶,超过有效期的“氨溴特罗口服溶液”两瓶;

二、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收单机构进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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