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委托授权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5年3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名为香港润泽国际药业的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药品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广告发布载体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多张,证明当事人在名为香港润泽国际药业的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药品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名为香港润泽国际药业的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药品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3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北城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名为香港润泽国际药业的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属于发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药品广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发布的广告发布时间短、传播范围小和阅读量极小,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删除已发布的广告,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我单位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因当事人行为社会影响较小,裁量幅度取较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七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