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5〕119号
当事人:监利市家宁药店(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023MADLT6G9X7
住所(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华容路8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维捷
2025年3月13日,本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称2025年3月10日其在美团上花费14.34元购买一款“诚倍欣缘粉末给药器”(订单号为:2501504411838552090),该产品描述有止痒等问题,标签内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信息不符。2025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线索,对登记在监利市容城镇华容路81号监利市家宁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商品(商品名称:粉末给药器,产品型号:儿童型,规格:140g,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30127)。
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销售过案涉商品。举报人提供的案涉商品网页截图正面显著标示“祛痱止痒爽身粉”字样,实际是粉末给药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及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查看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和相关资质,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产品名称为粉末给药器(备案编号:黔东南械备20230127)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如下:备案人名称:宝得康药业(贵州)有限公司;备案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D750PH2H;备案人住所和生产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街道黔东(岑巩)生态特色食品产业园小微孵化园区4栋;型号/规格:型号:足部型、儿童型、通用型、男士型、女士型、皮肤型、成人型。规格:2g、3g4g、5g、8g、10g、15g、20g、258、30g、35g、40g、45g、50g、55g、60g、65g、70g、75g、80g、85g、90g、95g、100g、110g、120g、130g、140g、150g、160g、170g、180g、190g、200g、210g、220g、230g、240g、255g、260g、270g、280g、290g、300g;产品描述:由管体和吸入器组成。一般采用高分子组成。非无菌提供。不含药物。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预期用途:用于对患者体表和自然腔道局部给药。不用于皮下给药和静脉给药。不包括阴道给药器;备案部门: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日期:2023年12月14日。变更情况:无内容。经查:2024年6月29日,当事人从阜阳仟睿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粉末给药器(产品型号:儿童型,规格:140g,备案号:黔东南械备20230127)12盒,进价4.58元/盒,售价15元,货值金额共计180元。上述售出产品的名称均是“祛痱止痒爽身粉”粉末给药器,产品标签显著标示“祛痱止痒爽身粉”字样,“粉末给药器”字体很小,足以使人误认为是“祛痱止痒爽身粉”,暗示具有祛痱止痒治疗效果,实际是粉末给药器,与备案的产品名称“粉末给药器”不相符,不能真实、准确反映“粉末给药器”的属性。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现场检查和图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祛痱止痒爽身粉”粉末给药器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祛痱止痒爽身粉”粉末给药器进销货情况;
证据五、备案信息,证明第一类医疗器械粉末给药器备案情况。
证据六、进货单和进货方资质材料,证明产品来源。
2025年5月8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监市监罚告〔2025〕106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本局对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