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仲远堂药店大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25-06-22 01:31:37    来源:监利市监局  作者: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利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监利市仲远堂药店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023MAC7DW1D6H
住所(住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龚场镇交通路56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培娥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监利市仲远堂药店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销售处方药“清远"牌复方丹参片2瓶,但该店企业负责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销售处方凭证,且驻店药师不在岗但未挂牌告知。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4前予以改正。202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清远"牌复方丹参片1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及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经查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5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处方药“清远"牌复方丹参片4瓶,购进单价为6.49元/瓶,销售单价为10元/瓶。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店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清远"牌复方丹参片2瓶,但无法提供该药品的处方凭证,且驻店药师不在岗但未挂牌告知。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24日前改正。202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规销售“清远"牌复方丹参片1瓶。截止案发,共计销售“清远"牌复方丹参片3瓶,涉案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30元。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药品进货单》和检查当日《药品销售清单》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的合法资格;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药品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5日,我局制作现场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5月26日,我局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经营门店、执法人员检查图片共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已经通知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2025年5月22日和2025年5月25日的《药品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5年6月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监市监罚告〔2025〕133号)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我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及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监利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汇缴户提供的二维码缴款码或者随机生成的电子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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