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期间,刘欣担任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经营工作。本案中,刘欣直接参与了垄断协议达成的重要环节,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垄断协议的主要责任人,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本案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负有个人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一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本案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行为,严重破坏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市场竞争秩序,垄断行为传导至下游后客观上影响下游制剂价格上涨,增加国家医保经费支出和患者负担。同时,鉴于地塞米松磷酸钠制剂属于疫情期间治疗新冠肺炎用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二是违法行为程度较深。四家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过程中缺一不可,负有同等责任。你公司在明知郭相国意图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实施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涨价事宜,获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参与程度较深。
三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本案违法时间自2021年11月20日达成垄断协议开始,延续至2024年3月被执法机构核查时,长达两年四个月左右。
四是配合程度及停止违法行为情形。在调查中,你公司第一个申请宽大并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在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下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停止违法行为。
五是其他有关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刘欣,为提高企业业绩实施了垄断行为,未发现存在牟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在开展调查时,你公司申请了宽大,第一个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按照《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四十七条、《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关于经营者申请宽大的相关规定,给予你公司罚款额80%的减免。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本机关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2764400.00元。
(二)并处202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132139751.80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80%,减免后实际罚款26427950.3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9192350.36元。
对你公司刘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600000元。
请你公司及刘欣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办理缴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