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被垄断案的组织者被罚50万

2025-05-13 12:26:11    来源:天津市监局  作者: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垄处〔2025〕4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郭相国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经本机关核查,发现你涉嫌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对你涉嫌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调查期间本机关与你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在你的组织下,具有竞争关系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

(一)涉案商品情况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人用药CP版,下同)是生产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一种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具有抗炎、抗过敏、抗风湿、免疫抑制作用,主要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同时被证明对新冠肺炎重症病人具有疗效,被编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第十版)推荐用药,用于我国重症新冠肺炎临床治疗。

(二)你组织的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你组织的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均具有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资质并正常对外销售;二是地塞米松磷酸钠制剂已经有多年生产历史,国内下游制剂客户相对稳定,当事人均可以向制剂客户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三是当事人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

(三)你组织四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经查,由于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总体市场规模较小,你通过推动涨价加强与涉案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合作,并试图与四家企业分别签订总代协议垄断该原料药全国市场,进而控制并推高下游制剂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本案查明,你虽未实现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和制剂的控制,但组织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共同提高价格,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

1.前期建立联系。2021年10月12日至15日期间,你在武汉召开的第87届API会议(中国国际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上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结识并表达有意就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进行整合,从而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的销售价格。随后,你通过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表达就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进行整合的意向。API会后,你拜访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就地塞米松磷酸钠市场情况进行交流,提议共同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核实还发现,2021年11月20日前,你前往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董事长进行接触,讨论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整合和涨价事宜。

2.组织聚会进行协商。2021年11月20日,你组织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天津聚会,商讨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共同涨价事宜。会上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达成停止价格竞争、共同涨价的口头协议,并约定于会后向市场释放涨价信息,春节后正式涨价,具体细节由你会后分别与四家企业单独沟通。会后你采取实地拜访、电话联系、微信联系、起草代理协议等方式,分别向各家企业传达了涨价信息,明确具体涨价金额。

3.稳定信心共同涨价。为确保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共同涨价的垄断协议,你在聚会后多次前往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董事长、原料药销售总监见面,传递价格、产量等关键信息,商议共同涨价,并推动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两次上涨,最终提高至13000元/公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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