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康瑞金制药因参与垄断被罚没超2877万 法人被罚60万

2025-05-16 14:06:53    来源:天津市监局  作者: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垄处〔2025〕3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1: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RJQN83

经营范围:医药原料药、药品、医药中间体、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除外)、生物制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相关制造加工的技术服务、技术换让及技术咨询。

法定代表人:张铧镔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泾渭七路十号

当事人2:张铧镔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经本机关核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日,本机关对张铧镔涉嫌对你公司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补充立案。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调查期间本机关多次与你公司进行了沟通,听取陈述意见。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及张铧镔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及张铧镔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你公司及张铧镔在各自处罚范围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在自然人郭相国的组织下,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

(一)涉案商品情况

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人用药CP版,下同)是生产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主要原材料。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一种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具有抗炎、抗过敏、抗风湿、免疫抑制作用,主要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同时被证明对新冠肺炎重症病人具有疗效,被编入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九版、第十版)推荐用药,用于我国重症新冠肺炎临床治疗。

(二)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具有竞争关系

你公司与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主要理由为:一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国康瑞金制药有限公司均具有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资质并正常对外销售;二是地塞米松磷酸钠制剂已经有多年生产历史,国内下游制剂客户相对稳定,当事人均可以向制剂客户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三是当事人均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

(三)你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

证据显示,你公司参与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1月20日,自然人郭相国组织包括你公司在内的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天津聚会,商讨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共同涨价事宜,并达成停止价格竞争、共同涨价的口头协议。为避免企业之间见面,规避反垄断调查,参会各方约定具体涨价事项细节会后由郭相国分别对接本案四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你公司总经理张铧镔亲属代表你公司参加聚会,其他公司参加人员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会后你公司参会代表将相关信息传达给你公司总经理张铧镔。

会后,你公司按照垄断协议内容,于2022年1月对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实施断供,断供行为与其他三家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企业保持一致,造成市场供应紧张。2022年1月11日,你公司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价格由原先最高7900元/公斤提高至10000元-38000元/公斤,协同其他三家原料药生产厂商按照垄断协议要求进行共同涨价。截止2024年3月7日本机关开展现场调查,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价格仍在执行。

张铧镔作为你公司总经理,对你公司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

本案中你公司通过执行垄断协议,人为提高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并以垄断价格进行销售,存在违法所得。经本机关核定,你公司违法所得为24763156元。

(四)你公司申请宽大和整改情况

2024年3月7日本机关开展调查后,你公司未向本机关提交宽大申请,不存在宽大情节。2024年3月9日开始,你公司通过发布降价通知,逐步下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并于2024年7月24日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积极进行整改。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4月27日,你公司从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罚没金额、企业承受能力及对法定代表人处罚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等方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能够减轻处罚,你公司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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