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18XPP703
法定代表人:周雪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拜市监处罚〔2025〕28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药品经营管理情况检查,未发现经营过期药品,超范围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与佳木斯顺和药店经营者刘春芳微信(@灰胖子)联系的方式,在佳木斯顺和药店购进药品,当事人在拜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询问笔录中供述购进药品金额55574元,货值金额61808.4元。但至拜泉县公安局发现线索时,在现场检查仅发现涉案药品263盒,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至案发时,本案货值金额61808.4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51976,2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周雪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周雪岩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7.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被扣押药品价值。 9.拜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及附件,证明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价格认定结论。 10.拜泉县公安局扣押百信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统计审计报告,证明拜泉县百信医药有限公司被扣押药品种类及数量。 11.拜泉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12.律师资格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积极配合执法单位的调查取证,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采取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裁量,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扣押药品 263 盒; 2.罚款123616.8元; 3.没收违法所得51976.23元。
罚款金额(万元):10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5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7-25
处罚机关: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