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文通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4-02 14:07:48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2025年1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理由如下:一、自被查以来反复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故意违法,违法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二、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三、积极整改,在贵局查获后,我诊所就自行开展自查自检,对药品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临近过期的药品;四、我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力量,同时我也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恳请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执法人员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

鉴于当事人并非主观故意,案件发生后认真进行整改,且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态度诚恳,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2025年3月3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劣药“优克®肠胃舒胶囊”4盒(120粒);

2.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3.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短信链接进行缴款,或扫描票据右上角二维码进行缴款,也可以持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开户银行进行缴款(账户名称:丘北县财政局,账号:240600000003271019,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文山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丘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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