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文通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04-02 14:07:48    来源:国家市监局  作者:

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文丘处罚〔2025〕号

当事人:丘北县文通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D551KK6F
住所:丘北县锦屏镇普者黑大街54号
投资人:李文通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丘北县锦屏镇普者黑大街54号的丘北县文通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诊所楼梯口靠墙位置的柜台内发现有国药准字Z20026659的“优克®肠胃舒胶囊”[数量4盒(120粒),规格:30粒/盒(每粒装0.4g),药品批号为231008,有效期至20250109]已超过有效期。检查时,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进货单据、销售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以上超过有效期的4盒(120粒)“优克®肠胃舒胶囊”实施扣押,并出具了《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丘市监强制〔2025〕JP0116号)及《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丘市监物清〔2025〕JP0116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对该诊所投资人李文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其行为下达了《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丘市监责改﹝2025﹞JP01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

2025年2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因当事人管理不到位,导致该药品超过有效期仍然摆放在诊所药柜内待使用,至2025年1月16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查获时已超过有效期7天。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优克®肠胃舒胶囊”拟按每盒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我局认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8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药品的购进票据,无法查明该药品的进货渠道,且该涉案药品超过有限期后未使用,我局对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查获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2.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依法提取并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份(照片共4张),证明现场检查及扣押涉案药品情况的事实;

3.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丘北县文通诊所《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诊所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者的公民身份。

4.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文通进行询问时,获取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丘北县文通诊所使用劣药及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使用记录的事实;

5.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劣药进行拍照获得照片3张,依法提取并制作《证据提取单》一份,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摁手印、盖章认可。

2025年3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文丘罚告〔2025〕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药品的购进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应当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给予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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