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配送”难阳光 涉嫌垄断

2010-06-12 23:00:44    来源:  作者:

  垄断下的“阳光配送”不可能很阳光

  为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山东部分城市正在推进医疗机构用药“阳光集中配送”。然而,这一旨在惠民的医改举措却引发了上百家医药商业企业及医院的质疑: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变为“一家配送”;独家配送后部分药价不降反升。

  “阳光集中配送”听起来很美,但是“阳光集中配送”在运作的过程中,却给了个别企业太多的“阳光”。比如,业内人士说,一个名叫山东海王银河医药公司的企业横空出世,不仅取得潍坊市药品独家配送权,还顺利拿下枣庄、威海、聊城等市的药品配送权。这样的结果立即激起上百家医药商业企业的质疑。

  姑且不论这些医药企业和山东海王的争论孰是孰非。其实普通百姓倒不在乎是“阳光配送”还是“一家配送”。他们关注的是药品价格,能买到便宜药才是硬道理!但药价配送后不降反涨,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怎能给你点阳光就“灿烂”呢?这未免太伤民心,也和有关部门出台“阳光集中配送”的初衷背道而驰。

  “阳光集中配送”本来要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但是由于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没有把握好这一原则,让个别企业划拉走了太多的“阳光”,这就很容易形成垄断。实践证明,任何垄断行业都有一个共性:高高在上,霸王作风,独断专卖。特别是药品,关系到百姓的身家性命,如果就这样被简单“买断”,“抢”走的是民脂,伤害的将是民心。

  药品阳光配送何以陷入垄断困局

  药品阳光配送的初衷,在于直线化流通环节,以成本抑制终端高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的配送权要实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按照国家医改指导委员会安排的时间进度表,早在2009年底之前各地就已陆续开展此项工作。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种配送制度,地方上各有各的诠释,譬如配送权的招标如何操作、与现有配送模式如何整合等,未有清晰的统一尺度,于是所谓“阳光集中配送”往往沦为垄断配送。结果就是配送机制不仅不能“价廉物美”,甚至反而对药品市场产生一种逆向选择的力量,最终加剧恶化药价虚高的现实。

  山东部分城市的例子是为最好的证明。而此般配送猫腻,在震惊全国的山西疫苗事件中已经泄漏出了蛛丝马迹 红顶公司的垄断配送俨然成为药品流通中的“独立王国”。据业内人士透露,北京市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是两家国有企业,配送费用为药品价格的8%,订单下达后2天内送达;而只收药品价格4%作为配送费、3个小时送达的流通企业,却被排除在外。各地“配送疑云”也是此起彼伏。

  客观地说,公权部门在阳光政策的异化流程中负有不可推卸之责。道理很简单,配送权的招标不是药企定的,而是职能部门拍板的,按照基本的“责权对等”原则,有权认定配送权的部门自然要对配送企业的操作流程无缝监管、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未雨绸缪,对已经暴露的问题集中整饬,而不是将这种监察之责放任为配送企业挟持药品市场的超能力。

  此前,37家山东省医药商业企业就曾联名上书,将“关于山东海王违规实施所谓的 阳光集中配送 的情况反映”正递交相关部委,指责其涉嫌垄断。业界普遍认为,相关配送企业以“将销售额的5%拿出来作为政府卫生发展基金作为手段,获得各市的医药配送,是典型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无论真相究竟如何,问题的症结已然清晰:药品配送的市场选择机制阙如,行政干预过于明显,权与利暗自纠结,导致一人独大的配送机制妨碍了自由市场竞争 药企不满意,流通企业不甘心,患者成了冤大头。

  纾解这个症结,根本上还须行政权力抽身而出,撇清利益关联,让“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对于配送权而言,职能部门做好监管就好,无须直接钦点配送企业 或者由招标的企业自己负责招标配送企业,并且在招标的药品中直接包含配送费,如此一来,企业自然会招标配送及时又便宜的企业;或者充分激活市场机制,让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由政府、医疗卫生单位、药企、流通企业等利益方组成评审团,合理博弈出选择办法,优化竞争环境,强化退出机制,防止大企业因优势地位而令配送工作陷入新的垄断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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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表于 2010-06-28 22:21:08
同意一楼说法。上述所说山东的药品配送企业联名上书反对海王搞垄断,据我所知海王在当地是配送企业最大的一家,前几年海王搞终端配送连年亏损,现在这几年海王高层调整了战略布局主要以托管药房进行配送为主,然而进行配送的还有其他小公司,海王的这一做法使他们在药房托管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海王是国有,他们是私有;海王药品品种全,小公司几乎没有品种,医院问小公司要货他们都是从个人,济南中信进来再送给医院;海王是大公司,他们是小公司;海王不搞联盟,小公司处处搞联盟给海王难堪;
匿名发表于 2010-06-25 13:13:00
潍坊的医药商业太多应该好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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