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开始招标 招标政策“百花齐放”

2009-12-22 11:55:25    来源:  作者:
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基本药物)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
 
  业内人士认为,构成地方招标政策各不相同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政策留有空间,文件不甚明确;另一方面,各地对相关文件的理解有深有浅。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招标政策难免带有地方色彩。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曾表示,我国各地方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医保报销筹资水平不同,集中采购的一些药品品种也会有些差别,国家制定统一的招标采购政策不能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决定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一招标采购,以减少制度设计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面对各地基本药物招标工作的先后开标,各企业负责招标的人员都绷紧了神经,同时对各地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产生了质疑。
 
  耿鸿武表示,目前商业企业对基本药物配送招标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入围的要求上,各地对入围企业的要求相差太大。他说,有的省份对配送企业进行了量化考核,规定了仓储面积、年销售额、配送半径等具体指标,而有的省份则比较笼统,看不到量化的痕迹。这就导致各地拿到基本药物配送权的商业企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省份由于标准高,入围企业数量少,企业水平较高;有的省份标准低,入围企业多,企业水平就比较低。这就使得公平性大打折扣。齐鲁罗欣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栾远东表示,招标办实行量化考核,会使一些经营能力差的中小商业企业无缘基本药物配送蛋糕;而如果没有量化的指标,招标就会很难控制。
 
  由于地区差异,招标中还产生了新的问题: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文件的要求,基本药物只允许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一次,这就意味着受委托的商业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实力。而在招标配送标准低的省份,由于入围的商业企业能力有限,生产企业必须选择多个配送商才能实现一次委托,使得配送成本大幅增加。这就背离了基本药物制度试图通过压缩渠道周转费用降低药价的初衷。
 
  事实上,近两年来,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流通成本已经开始自觉归拢渠道,通常一个生产企业在一个省份的一级代理商也就3~5家,而外资企业在全国的一级代理也要二三十家。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基本药物配送招标不提高配送企业的入围门槛,未来生产企业的销售渠道将面临高成本的倒退局面,也会给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据业内反映,目前各地招标中与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有出入的另一点是生产企业的委托配送环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基本药物的配送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但是栾远东说,目前从各地的开标情况看,各省都是对配送商进行统一招标,生产企业只能在中标的配送商中寻找合作伙伴,而不能自己寻找配送商。对此,一位人士直言不讳,商业企业是否拿到配送权,生产企业说了不算,当地招标办和医疗单位说了才算。各医疗机构都有自己的配送商,商业企业拿到医疗机构的开户权也就意味着拥有强势的终端,而拥有多个医疗机构开户终端,无疑给争夺配送权增加了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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