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物价局规定医院采购药品不得二次谈价

2009-10-17 10:38:48    来源:  作者:

  江苏省物价局出台办法 禁止医院进药二次谈价

  医院里的药都是怎么定价的?省物价局昨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讨论稿中明确规定医院不得在规定的加价率基础上“二次谈价”,以提高实际售价。

  实际上,所有的县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院的临床用药基本都是通过政府组织的集中采购买来的。此次公布的讨论稿对药品的零售价格作价做出了比以前更加明确直观的规定,即以采购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1+加价率),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加价额。采购价即医院、药店等经营机构从厂方购买药品的实际进价。“加价率”按药品价格区分:10元及以下,加价率35%;10.01-50元,加价率25%;50.01-100元,加价率20%;100.01-500元,加价率15%;500元及以上,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即药价越高,加价率越低,从而鼓励医院多用低价药品。但是廉价药执行不同的加价率。目前我省已经制定了一个包括了400余种药品在内的廉价药目录,如药品在5元及以下的,就直接执行零售价格,采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

  讨论稿中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规定加价率之外,不得再同企业进行二次议价。如果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集中采购价,应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加价率,依此形成的药品零售价格如果低于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也必须“就低不就高”,中间的价格差额全部让利于群众,不得进行差价分成。

  链接: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价格管理,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医疗机构选用质优药品和廉价药品,进一步降低部分偏高药品价格,使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第四条  药品采购供需双方应依法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各项价格政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采购双方的价格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地进行药品采购活动。药品采购价格应通过竞价议价形成,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价格政策,设置价格方面的限制。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供价格依据,对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全过程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参加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负责网上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审核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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