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地方政府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中设立标底价格

2009-10-19 15:10:18    来源:  作者:

  卫生部官员:基本药物标底价设立权拟下放

  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16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在各地方进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时,标底价的设立权将下放到地方,因为不同区域的药价差异性大,中央政府不再就此作明确限定。

  日前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指导价出台之后,不少专家及医药企业人士担忧,标底价的缺失很可能导致在接下来的地方招标采购中出现“唯低价是取”的恶性竞争行为。郑宏透露,在政府拟出台的相关文件中,中央层面将不对基本药物标底价明确规定,只是制定一套评价体系,强调医药企业的生产服务质量、信誉等在竞标中的分量,而不是单纯以价格为衡量标准;并鼓励地方政府在招标采购中设立标底价格,但具体设怎样的标底价,如何实施,都将由地方政府决定。

  郑宏还透露,计划于10月底出台的与基本药物相关的文件包括《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规定》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其中,《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目前正在各省市地区征求意见;我国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非基层”部分也正在紧张制定中,将于11月份随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一同推出。

  链接:药品招标采购应设定标底指导价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近日谈及当前正在推行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时提出,为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招标采购应设定标底指导价。

  于明德认为,过去9年中,国内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只规定了招标品种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格,而没有设定标底价格,从而导致了“谁的价格低就采购谁的药品”的“唯价是取”现象。于是有的企业设法拼命压低投标价格,甚至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这不但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规则,而且有可能导致企业为了以畸低价格取胜,排挤优质产品,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威胁到百姓用药安全。

  于明德说,为了保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防止企业无限制地压低竞标价格,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在内的药品招标采购既要限高也要限低,科学设定标底和标顶指导价格;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过程中,应稳步扩展基本药物目录,对已经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的扩展最好缓行,因为基本药物的遴选需要依据基本医疗的承受能力,在当前我国基本医疗边界尚不清晰的情况下,如果基本药物目录扩展过大,会引起支付困难,从而给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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