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金伟医药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2020-11-29 14:25:07    来源:  作者:四川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0]3005号》中,涉及到泸州金伟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序号: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3005号
案件名称: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当事人:泸州金伟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金
主要违法事实:向无证经营者提供药品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5日内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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