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低价直销合法药品被判6年

2009-03-28 11:54:13    来源:新快报,版次:[A30]   作者:

  ■张培鸿

  我强调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牟取任何个人利益,厂家的价格加上快递费,就是他收取的全部费用。惟一受损失的,是中间商的巨额暴利,而这种局面,正是医改的目标。

  回到上海没几天,接到一个电话。

  电话中的声音很急,说是案子很快就要开庭,问能不能见她一下。

  她快要哭起来了,我只好答应她见面。

  她的丈夫跟一家民办医院搞合作经营,利用熟悉医疗领域的特长,建了一个网站,供患者网友交流。后来,有人向他打听一些专科药品的价格信息,经过与厂家或医药公司联系洽谈,他得到远低于市场价格(约三分之一)的优惠,随即帮需要这些药品的患者定购。

  公诉机关指控他在未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销售药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看了她提供的材料,我了解到这些药品都是正品行货,厂家及经销商都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并给过他空白的销售授权书。

  换言之,被告人的身份可以看做这些厂家及其经销商的销售代表,角色近似不站柜台的营业员。如果这样也要许可证,就等于所有药店的营业员和医院的药品代表都需要申领许可证。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我决定代理这个案件,出庭为他辩护。

  在看守所会见时,我让他仔细辨认了由他妻子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信这些书证是真实的且来源合法。然后我讲了自己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再征求他本人的意见。他激动地说,“我一直在等你来,你就是我要找的律师,我承认自己做得不对,但我没有犯罪。”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我也告诉他,根据目前的司法环境及我对法院的了解,无罪的意见未必会被采纳。之所以还要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讲清道理,坚持原则。

  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公诉人紧紧揪住他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寸步不让。我则开宗明义,首先阐明他作为厂家及经销商授权的销售人员,根本无须申领许可证。至于他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价格信息、没有向患者提供发票等行为,我们承认有一定的违法性。鉴于行政违法并不等于刑事犯罪,所以我们要求区分两者的界限。

  其次,我强调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牟取任何个人利益,他并不是从厂家购药后在网上加价销售,而是应患者的要求替其定购药品。厂家的价格加上快递费,就是他收取的全部费用。这个费用,即使翻上一番,也是全国最低价。惟一受损失的,是中间商的巨额暴利,而这种局面,正是医改的目标。

  当我提到无论公诉人、法官还是旁听群众,都同时兼具患者的身份时,我注意到审判席上的人民陪审员不停点头。而值庭的法警,更是拒绝轮岗,坚持听完我的发言。我想,如果我们有个陪审团,我相信被告人一定会被当庭无罪释放。

  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的年纪都不大,但是长期的职业训练,已经养成了喜怒不形于色的本领。直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讲到自己被抓时女儿才八个月,现在已经一岁半,只会叫妈妈,不会叫爸爸时,法官才动了动身子,轻轻地转了转头,避开被告人的目光。

  三周后,法庭宣告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刑六年。

  我跟当事人说,我免费给你们上诉。(作者:上海某律师)

  新闻链接:官员透露发改委将鼓励药品直销控制药价

  “发改委20多次药品降价,国家未能根本解决看病贵的问题。”近日,接近发改委价格司的一位官员表示,他同时透露,在医疗体制不能得到有效变革前,企图通过限制仿制药和药品价格的方式降低医疗成本,将难以达到目标,而在药品市场的下一轮“价格博弈”中,市场化控制价格的手段将成为主角,以往粗放式以行政限价手段,将在未来退出舞台。

  仿制越多降价越多

  从源头上改变药价虚高问题,是国家发改委的首要考虑,而对于市场上频繁出现的以多次、重复仿制药品,规避“降价令”的问题,将得到部分程度上的遏制。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改委初步拟定,将“价格递减”的幅度定在10%,即对已研制成功并上市销售的药品,每仿制一次,在审批定价时,便在原来的基础上下调10%,在这样的方式下,仿制的次数越多,该种药品的价格就变得越低。

  举例说,一种首次上市的药品定价是10元,第二次仿制的该药品,就降价10%,定价9元,第三次仿制时,再削减10%,定价8元。以此类推,第十次仿制时,该药品可能就要定价1元,如此一来,过低的价格将使仿制的制药企业无法收回成本,从而使其自动退出。

  “不过,这需要药监局和发改委之间的紧密配合。”浙江康恩贝集团公司首席顾问祝匡善评价说,“哪个厂家的仿制药排在先,哪个排在后,药监部门最清楚。发改委主导的定价递减操作,必须以药监局的新药审批排序为准,否则又会生出许多争议问题。”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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