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模式比较 德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2008-11-28 15:50:03    来源:  作者:

  三、德国的药品价格管理

  1、出厂价格由制药公司决定。对专利期内的药品,其出厂价格一般定得较高;对于仿制药,制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价格,采取降价、“回扣”、优惠、等方式吸引用户;

  2、规定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加价率,实行药店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避免药品价格的无序竞争。批发商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15%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加价率递增、递减规定十分详细; 零售药店在批发价格基础上可加平均42%的差率,价格高的药品和价格低的药品允许加的差率不同,零售药店加上 15%的税和给医疗保险部门5%的“回 报”之后才形成最终零售价格。

  3、实行参考定价,即将药物按治疗用途分类后,每一类药物有一个固定的报销价格, 处方中使用的药品价格若高于参考价格,则由病人偿付该差额;低于参考价格,则按实际价格报销。规定,如果某种药物可被其它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替代,那么这种药品必须降价。德国有 50%的药品销售实行参考定价。对于没有参考价格的药品,德国法定的保险组织将支付由制药公司制定的药品价格。 自从引入参考价格制度以后,参考价格制度内的药品价格有下降趋势,大部分厂商都选择将产品价格降至报销线,第一年价格就下降了13%,而参考价格制度外的产品价格和市场份额有显著的增长。在1991年~1992年间,直接受参考价格影响的药品下降了315%,而那些原定价格在参考价格以下的产品的价格上升了341%。

  4、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之间的“回扣”、让利由市场调节。由于有统一零售价格和最高报销价格限制,医师收入由保险公司支付, “回扣”、让利对消费者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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