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 促医院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

2013-04-24 18:30:32    来源:  作者:

  上述做法,对解决目前药价虚高和虚低问题,解决医生开方提成(暗地回扣)、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问题,降低百姓用药负担问题,解决招标采购等领域腐败问题,解决医疗机构合理补偿问题,使医药生产企业合理回归到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上、改变“高定价、大回扣”的非法营销模式等均可取得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具体原因阐述如下:

  1.此举将使价格竞争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暗地回扣”转“明折明扣”,药品价格将逐年下降,逐步回归到药品的真实价格,让百姓真正使用到“安全、有效、价廉”的药品。取消药品加价率管制意味着所有药品销售机构,包括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院,都可以自由采购、自主加价,当然最终的零售价格不能超过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最高零售限价。

  必须说明,取消药品加成管制,绝不是指取消药品加成即药品零差价政策。“药品零差价政策”和“差别加价率政策”并没有取消药品加成管制,只是改变了官定加成率而已。一旦政府解除了不必要的药品加成管制,公立医院绝不情愿以较高的批发价进货,会同医药公司讨价还价,或自发的联合起来进行团购议价,最终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得以发挥,零售价价格不会高于国家的最高价,反而会低于国家的最高零售价格。

  这种做法没有违背医改方案精神,甚至比医改方案的要求做得更好。零差价制度要求医疗机构以招标中标价零售基本药物,而上述做法要求医疗机构的零售价不能超过招标价。可以肯定,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零售价会低于招标价。因此,在这种做法下,人民群众和医保机构得到的实惠比药品零差价政策下更大。比如,某医疗机构在政府每年拨款相对有限、医疗收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假如其必须通过销售药品获得1.5亿元的卖药盈利以补偿支出,在现行加价不能超过15%的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其必须采购10亿元的药品,严格执行政策销售为11.5亿元给患者,方可赚到1.5亿元的卖药收益。若放开加价率管制,只管最高零售价,该医院可能只需要采购2.5亿元的药品,销售到4亿元,其卖药收益就可以达到1.5亿元。对于百姓来讲,药品费用立即由11.5亿元降低到4亿元元,药品负担降低65%。降低药品费用立竿见影,而医院收益不受影响。又如,在15%加价率管制政策下,2011年央视报道了一种名叫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药品出厂价为0.6元/支,北京公立医院的采购价为11元/支,加价15%零售价为12.65元/支,医院合法卖药加价1.65元,而山东一家私人诊所的采购价为仅为0.64元/支,零售价仅为2元多。尽管加价率接近200%,卖药收益也在1.6元左右。但公立医院不可能以0.64元的价格采购,如此低的价格下,医院的卖药收益只有0.64*15%=0.096元。所以在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下,公立医疗机构不可能去采购低价药。

  2.此办法使医生收受回扣行为变得与医院的利益相对立。只管最高零售价,允许医院自主确定药品购销价格,“暗地回扣”将转“明折明扣”,将有效减少医生“大处方、大回扣”现象,从而大大减少过度用药、滥用药问题。对于目前推行的医药招标希望达到的政府初衷而言,取消行政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是上策。若继续维持药品省级集中招标制度,就不得不承认药品招标采购事实上是药品进入医疗市场的“二次议价”。建议放弃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不管是基本药物还是非基本药物,均明确规定以中标价作为各类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在此价格水平之下,所有医疗机构均可自主确定零售价。实际的药品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做干预,恢复医院采购物美价廉积极性,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真正以质优价廉向医疗机构供货,批零差价收益完全归医疗机构所有,医生收受回扣的做法必将损害到医院的卖药收益,因为医生的回扣来自于采购价格的提高。为降低采购价格提高医院的整体收益,在医院的内部和外部将形成两股强大的监督检举力量,在内部任何人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都因损害了医院全体职工的利益而面临检举的危险,院长也有足够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地打击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在外部,同一个药品,送回扣的批发企业批发价肯定高于不送回扣者,价高者被采购、价低者被淘汰,所以任何企业送回扣的行为都因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利益,而面临被检举的危险。这样,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导向将恢复正常,将和零售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一样有降低药品采购价的积极性,力争以底价购进药品,底价购进就没有医生回扣的空间,没有回扣的刺激,医生就不会因此而过度用药、不合理用药。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