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将允许“二次议价”

2013-02-19 15:53:05    来源:  作者:

  耿鸿武说,质量监管是药品质量保障的有力手段,加强质量监管不仅包括生产前、生产中,还包括使用中。坚决反对以质量之名行高价之实的行为,端正药品招标中的质量导向。他认为,可参考的量化指标应该包括多个方面,企业国际质量认证、新GMP认证、产品质量类型、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财务状况、生产规模、行业排名、不良记录等都应该列入其中,不能以一种标准进行衡量。

  压缩冗长流通环节

  耿鸿武认为,“十二五“期间,无论是集中招标采购,还是药品零售业务,降价仍是主题。他指出,除药品加成和回扣因素外,流通环节过多也是导致价格虚高的主因。

  本次改良进一步明确了减少流通环节的力度,试图通过减少流通环节的费用,再次挤压药品虚高的水分。

  有专家认为,目前药品零售流通通常涉及五个环节:厂家→总代理→区域分销→连锁药店→消费者,如果我们能将流通环节压缩到厂家→连锁药店→消费者三个环节,至少可以压缩15%以上的流通成本。

  “所有改革都要探寻根本原因,我国的药品招标上到顶层制度,下到采购环节,都需要逐步进行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每次改革探索都是一种进步,这些政策和规则也会在改革中逐步成熟。”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院长高级顾问刘庭芳说,在药品招标政策的改良中,“我们一定要知道目的是降低药价虚高的水分,但任何一种药品的生产都需要成本,在降低价格的同时我们决不能忽视药品的质量。”即将出台的改良规范中的三个重头戏,正是基于药品价格和药品质量两方面的考虑。

  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此条款中“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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