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将允许“二次议价”

2013-02-19 15:53:05    来源:  作者:

  近日有消息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意放开药品招标的二次议价,允许医院议价订立合同,价格不高于各省招标采购中标价即可。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此条款中“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到底放开还是不放开,各方人士讨论分歧很大。

  2013年新规范或将出台 二次议价“透明”放行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13年,国家将对药品招标规范进行重大改良。目前,卫生部、发改委、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方案。可以提前透露的是,或将出台的规范是2012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延续,新出台的规范将在三个方面进行大幅度调整,即二次议价、招标价格、流通环节。

  二次议价透明化

  2010年,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据了解,即将出台的招标改良规范将此条款中“不得”改为“允许”,强调将“二次议价”推向透明化,医院可以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副会长骆燮龙说,原来无论是政府,还是医管局,甚至是第三方公司,在药品招标完成后,对于招标的价格医院是没有权利与药商进行“二次议价”的,只能完全依据招标价进行购买。而药商为了给医院和医生留下药品提成空间,只能将回扣和提成的费用加入药品价格中,造成药品价格虚高不下。

  改良规范出台后,会出现一种新的局面。比如,招标主体在招标过程中,选中了5家青霉素供应商,为全市100家医院提供药品,招标价是一盒38元。招标完成后,如果这家医院青霉素的用量大,医院就可以要求药商在38元的基础上再次进行降价,无论最后的成交价是25元,还是20元,只要在招标价格以下,政府都无权过问,这个价格也不会对外公开。

  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经有所体现。该通知明确要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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