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2011-07-0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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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浙江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各市、县(市飞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局、发改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飞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

  现将《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飞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   凡参与浙江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府部门、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贵、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由纠风、监察、卫生飞发改、药监、经信、工商飞人力社保、财政、价格等部门组成。

  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成立市、县(市、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并明确组成。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各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九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价格、收费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本省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负责监督保障本省企业中标(入围)药品的生产供应。

  第十四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中标(入围)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

  (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

  (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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