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来源:浙江省医保局2025-03-2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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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浙江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为加快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快构建富有浙江特色的共富型医疗保障新体系。力争2024年底,初步建立“总量调控、项目管理、分类形成、梯次定价、动态调整、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并在全省试行;2025年底,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成熟定型,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浙江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

1. 加强价格宏观管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价格管理的社会效益。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价格公正的杠杆作用。对医药总费用增速控制好、价格总体偏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强的区域可适当放宽调价总量,对医药总费用增速增长较快、医保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区域从严控制调价总量。

2. 合理确定调价总量。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整总量管理机制和指标体系。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按照“历史基数”乘以“增长系数”方式,确定年度价格调整总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等项目价格,对应减少费用可计入调价总量。

3. 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制定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专项价格调整、新增修订项目及特需服务项目等总量分配规则。平衡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关注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特点,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薄弱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发展,促进分级诊疗。

(二)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4. 执行国家价格项目规范。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及时落地国家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分类整合完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联动,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体化。

5. 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简化新增和修订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按照创新程度,推行新增修订项目分类管理。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的医疗服务。对现有价格项目的要素再确认、技术路径改良创新、技术手段迭代更新、拓展新用途及新场景的,优先通过现有价格项目兼容方式快速回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诉求。

6. 探索实施“技耗分离”。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逐步将一次性高值医用耗材从价格项目中分离,探索建立可单独收费耗材目录。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用耗材集采协同联动,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持续降低临床使用量大、价格虚高、矛盾突出的医用耗材的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

7. 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机制。将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清单管理。按照“聚类、轮动、必要、会商”的原则,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由省级医保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各市按照合理比价关系确定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对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置的专科类别]和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提供的门诊诊查、住院诊查,允许在本地三级公立医院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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