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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福建省医保局2026-07-08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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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6〕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贯彻公平适度、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理念,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到2028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地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2026年底前省本级、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等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中:厦门市和泉州市制度覆盖职工和居民,三明市制度覆盖职工。原试点城市福州市2026年底前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居民,原试点政策3年内完成平稳过渡。

2027年底前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等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职工。

2028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均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全覆盖。

二、统筹城乡,覆盖全民

(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统筹区内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定点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基金统收统支“六统一”。按国家部署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省级统筹。

(三)基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实行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集机制,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费。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以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按规定享受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类型分别确定。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同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15%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0.15%缴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按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经本人同意,费款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统筹区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以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4.未就业城乡居民。原则上以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按0.15%筹资,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区可直接按0.3%筹资。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为1∶1左右。

5.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类资助,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参照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困难大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执行。

三、坚持公平适度保障

(一)待遇享受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若国家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则从其规定。

(二)待遇支付标准。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统筹区可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方式等,适度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

1.起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依据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具体由各统筹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基金支付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的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1.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各地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原试点城市福州市应逐步调整现有服务项目目录,3年时间内统一执行国家服务项目目录。按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3.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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