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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来源:福建省医保局2026-07-08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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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闽医保〔2026〕35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7号)的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完善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省药学类项目10项并确定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实施规范整合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后,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三)停用我省静脉药物配置费等7项相关药学类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规范,同时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要精心组织专门力量,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加以研究,原则上按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制定本地区具体项目价格,确保稳妥有序推进与新旧政策的平稳衔接。各地在文件出台后应及时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中上传价格数据。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新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依法合理使用。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本类别有关价格项目及支付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

1.福建省规范整合后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在榕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2.福建省停用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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