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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来源:福建省医保局2026-07-08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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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医保〔2026〕4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

现将《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引导、保障、激励作用,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省市联动产业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医保部门应完善服务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畅通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鼓励各地探索在重点医药园区设置医保服务点等模式,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问题反馈“一站式”服务。健全省市信息共享和联动会商服务机制,强化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关键环节靠前服务对接,加强对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械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指导。完善医保服务产业政策措施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总结成效和发现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优化药械产品挂网采购机制。加大对创新药械产品的挂网支持,调整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机制,实行动态申报、集中受理,鼓励并支持创新药械产品快速挂网,原则上产品挂网在集中受理后15个工作日完成。健全“透明办、高效办、便捷办、清廉办”的药械采购服务模式,落实药械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完善招采子系统功能,实现规则内嵌、依规即办,切实提高挂网环节全流程服务效率。

三、支持医药产品自主合理定价。落实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引导医药企业开展新上市药品自评,支持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合理定价。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四、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对接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合理确定项目价格,强化落地宣传培训,支持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临床应用。对填补重大疾病诊疗空白的创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受理审核。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医疗部试点,拓宽创新医药产品使用渠道。

五、优化医保目录服务管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政策指导,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谈判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申报。支持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程序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健全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管理,动态调整单列门诊统筹药品目录。积极支持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药品,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

六、完善医保“双通道”药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完善“双通道”药品电子处方流转,保障“双通道”药品合理规范使用。对因合理使用国谈药品而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合理调整年度总额。

七、提升医保支付精准性。对合理使用创新医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部门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八、提高多层次保障能力。鼓励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将创新医药产品纳入保障范围。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惠闽宝等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差异化发展,支持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及通过家庭共济购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优化结算服务,在实现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快速理赔基础上,探索在试点医疗机构开展同步结算。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商业保险“一站式”结算。

九、推进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积极推动纳入国家可信评价点的医疗机构参与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研究工作。探索将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结果应用于医保决策参考,引导企业聚焦临床需求开展真创新,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提升药械货款直接结算质效。推进电子税票应用赋能直接结算,提高审核结算效率,优化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流程,压缩我省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周期,加快医药供应企业回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将非集采医用耗材纳入货款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减轻医药企业垫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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