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待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治疗管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待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26年6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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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邮政编码:410004
附件: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待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9日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慢特病门诊待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以下简称“慢性肾衰(透析)”〕的慢特病门诊待遇,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慢性肾衰(透析)包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药物治疗4个类型,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门诊待遇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医嘱接受门诊对症相关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特病门诊待遇。
第三条 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对象为符合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纳入标准且正常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各市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统筹区域内慢性肾衰(透析)的医保管理和监督。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规程,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签订协议及按照政策规定审核、结算和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费用,并承担相关的统计监测、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省慢性肾衰(透析)医疗服务的监督指导、培训及评估,规范相关医疗服务诊疗行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定的慢性肾衰(透析)治疗的可行性、安全性以及临床路径和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和把关。
第二章 待遇申请与备案
第六条 分类确定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门诊待遇纳入标准:
(一)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为同一纳入标准(1、2需同时满足,3、4满足一项即可):
1.有慢性肾脏病病史资料。
2.近期三个月内检查估算肾小球滤过率<15ml/min/1.73m²。
3.有需要长期透析的指征。
4.指标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存在尿毒症相关症状,经肾脏病专科医生诊断需要长期透析的患者。
(二)结肠透析的纳入标准:
1.有慢性肾脏病病史资料。
2.近期三个月内检查估算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1.73m²。
3.无需开展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
(三)药物治疗的纳入标准:
1.有慢性肾脏病病史资料。
2.近期三个月内检查估算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1.73m²。
3.无需开展结肠透析、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治疗。
第七条 慢性肾衰(透析)参保患者依据诊疗方案在定点医药机构开展治疗。其中符合血液透析纳入标准的参保患者在一个结算周期(一个自然月)内应当在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登记备案自选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如需变更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和诊疗方案的,应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同一个结算周期内,非不可抗力情况下,参保患者在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治疗费用,或在非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医保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 待遇保障与结算
第八条 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包括:
1.符合血液透析纳入标准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相关治疗、医用耗材,及必要的检查检验、辅助用药、医疗服务的费用。
2.符合腹膜透析纳入标准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腹膜透析相关治疗、医用耗材、检查检验、治疗用药以及必要的改善性其他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医疗服务(含腹膜透析延伸服务)的费用。
3.符合结肠透析纳入标准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结肠透析相关治疗、医用耗材,及必要的检查检验、辅助用药、医疗服务的费用。
4.符合药物治疗纳入标准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药品费用。
第九条 全省范围内,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门诊待遇的医保结算标准内不设起付线,目录内不设先行自付比例,不区分在职、退休,职工医保报销90%,居民医保报销80%。其中:
1.符合血液透析纳入标准的慢特病门诊待遇统一实行按月度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内,参保患者按实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定额结算标准外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符合腹膜透析、结肠透析、药物治疗纳入标准的慢特病门诊待遇统一实行按月度限额结算,其中腹膜透析的医药费用限额5000元/月、结肠透析的医药费用限额2000元/月、药物治疗的药品费用限额500元/月。限额结算标准内,按实际费用进行医保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患者承担。
第十条 慢性肾衰(透析)慢特病门诊待遇结算实行单列管理,可与其他慢特病种门诊待遇同时享受,慢性肾衰(透析)4个类型慢特病门诊待遇间不能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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