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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试行)

来源:河北省市监局2024-07-20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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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和询问;

(四)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材料、信息;

(五)隐匿、销毁、转移证据;

(六)其他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第十五条 鼓励医药企业举报其他经营者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六条 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十七条 医药企业有以下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鼓励医药企业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明确合规管理职责,完善风险评估、合规记录与检查、合规管理评价等各项合规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医药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医药行业特性、市场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通过财务报表跟踪、业务往来筛查、以往案例分析、专项合规审计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风险评估,分析风险来源,评定风险等级,确定风险后果,依法依规处置风险。评估方式可以包括抽查评估和全面评估。在发生风险警示情形的情况下,可针对特定事项启动抽查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 建议医药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场景,评估潜在商业贿赂风险:

(一)费用报销。建议从供应商选择、支付频次、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个人支付、支付是否与销量挂钩、财务记账科目是否正确等方面审查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二)赠送礼品。建议从礼品项目、礼品价值、赠送对象、赠送时间、赠送频次等方面审查礼品赠送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三)支付佣金。建议从佣金收受者的身份、与交易双方的关系、金额是否与服务相匹配、佣金约定与支付的时间、佣金是否如实入账等方面审查佣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四)学术会议。建议从会议地址选择、会议议程安排、参会人员身份等方面审查会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五)赞助捐赠。建议从赞助捐赠目的、对象、流程、是否与商业目的挂钩等方面审查捐赠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判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第二十一条 鼓励医药企业针对高风险部门或员工建立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报告和台账制度,记录相关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 医药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药企业通过加强合规培训等方式,帮助和督促员工、合作伙伴了解并遵守防范商业贿赂相关规定,增强员工、合作伙伴的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意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医药企业主动向执法机构报告经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及时制定和推动实施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工作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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