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8-11-22 10:26
虚假信息举报: 联系客服

  (五)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六)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七)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等申请进行审核。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16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付标准可进行减免:

  (一)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60元;

  (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或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二条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l 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登录 | 注册
当前汉字数: 0
我要咨询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3月1日
内容简介:为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促进两地人员合理流动和医疗保障便捷共享,经研究,《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渝医保发〔2023〕41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3月1日。国家、省(直辖市)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6-06-11 11:00 文章
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获批为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检验机构
内容简介: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委派的锝标记及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企业生产许可及医疗机构备案。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5-01-16 12:11 文章
成都市医保局调整糖类抗原测定等10项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内容简介: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省管医疗机构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简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自2024年12月30日起统一调整糖类抗原测定等10项检查检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5-01-08 12:00 文章
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员体系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简介: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员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医保函〔2023〕19 号)有关要求,2023年在部分区(市)县和市级医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了“医保员体系建设”试点,为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医保员体系建设工作,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24-04-24 11:52 文章
成都药店禁售日用品 多元化如何发展
内容简介:暂无简介
最新评论:暂无评论
2011-08-19 09:00 文章
关键词:
我要提问
药学专业问题解析
去 提 问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244号  粤ICP备10223721号-1  资质文件  Copyright © 东莞力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备案:粤网药信备字(2025)第0102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粤)字第04266号
药品交易平台备案:(粤)网药平台备字(2023)0003-001号  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备案:(粤)网械平台备字(2019)第000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90010  兔灵医药大健康私域直播平台诚招一级代理:查看招商文档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