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8-11-2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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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  (统筹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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