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2012-08-16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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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步骤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0%的行政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确保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卫生所按中标价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至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基本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建立并完善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机制。

  五、经费补偿

  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在3~6元/次,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

  各地应按照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将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新农合报销政策,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做到即时结报。

  (二)村卫生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同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三)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为保证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规划设置、核定审批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含中央)对财力基本保障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按照年人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按照年人均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以县为单位核定补助经费总额。

  (四)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的要求,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其补助渠道、补助方式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卫农社〔2010〕8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和巩固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重点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从医改中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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