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8-08-22 23:41:59    来源:  作者:

  本报记者周茹报道 工作八年多,被查出患了尘肺职业病,40岁出头的刘先生被确认为七级伤残。去年,劳动合同到期了,可要治病还得花50多万元。工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为该由社保部门承担后续费用,而社保局宝安分局又称劳动关系终结后的后续治疗费不该由该部门支付。这笔钱到底该由谁来掏?今年1月17日本报报道《50万元医药费谁来付》引起了读者极大关注。在等待了半年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终审判决:刘先生所患职业病如需继续治疗,所有费用应当由社保部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为了50多万元的后续医药费,刘先生把工厂告上了法庭。工厂是否应当向刘先生支付这笔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海峰曾告诉记者,这个案例非常典型,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由谁来支付该笔后续治疗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厂已为刘先生办理了工伤保险,所以刘先生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诊疗、康复费用都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把工厂告上法庭前,刘先生曾向社保局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由于刘先生与工厂合同期满,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从而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后续治疗费用社保部门将不再支付。

  但市中院认为,刘先生虽然与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因此终结其作为工伤职工与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关系,刘先生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不能因此而停止。刘先生如需继续治疗,所有费用应当由社保部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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