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9日
辽宁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构建统筹城乡的制度体系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先从就业人员起步,逐步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和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合理确定缴费费率、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为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两类。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未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域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作为独立统筹区管理,单独筹资、独立核算,委托沈阳市经办管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局)
(四)实施步骤。2026年,省直、沈阳市率先在就业人员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推动有条件的市在就业人员中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省域内全体就业人员,指导盘锦市完成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过渡;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未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二、建立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
(五)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按同比例分担,缴费费率分别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保持一致,与职工医保费共同缴纳。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市,建立制度当年可在确保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实际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调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0.15%左右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六)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为0.15%左右,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经个人同意,费款可从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每月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市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七)未就业人员。按年筹集资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同比例分担,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费共同缴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各市建立制度当年,缴费费率可从0.15%左右起步,5年内逐步过渡到0.3%左右;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
(八)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缴费,缴费费率为0.3%左右,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可选择按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九)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方式参照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单位)
(十)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的,不单独筹资,原则上在本人居民医保参保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十一)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已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十二)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等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