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制不如市场化操作

2011-04-19 20:34:24    来源:  作者:

  从调查不难发现,在药品零售环节,目前消费者价格敏感度相对较高的前提下,多年来市场已经把很多常规品种的价格“筛平”,没有哪家药店敢死抱着“高价”卖,而且很多品种的药品市场价格已经远远低于国家最高限价。“药店是以低价打动消费者的,所以我们销售的药品往往都是低于最高零售价。”药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绍兴市场上斯皮仁诺胶囊早就在120元左右了,虽然现在国家对该类药进行了降价,但其最高限价依然比目前的销售价格高,所以药店仍然可以按照原价销售,这次调价也就难免给人‘空调’的感觉。”

  同一市场3种药价制度并行 价格管制不能治百病

  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历经27次药品降价,同时经历了10年的药品招标,百姓非但没有感觉到药品价格的降低,却对“看病贵”的问题更加敏感,“药价虚高”和“药价虚低”更使生产流通环节陷入无限的纠结。

  同一市场3种药价制度并行

  目前,我国医疗市场可以分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和民营医院三类(社会药店的价格管制性质与此相同),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70%左右。

  上述医疗机构采用的价格管制可概括为以下4种:一是顺加15%作价,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非基本药物中实行;二是零差价,在目前试点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2011年将推广到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部分;三是差别加价,在目前个别省份,如浙江、广东、湖南等省的非基本药物中应用;四是政府只管最高零售价,在社会药店、私人诊所、民营医院实行。

  其中,第1种和第3种具有排他性,因此目前各省基本都同时存在着3种不同的价格管制,每种价格管制的导向和目的不完全相同,决定了生产流通企业针对于不同市场的不同行为。

  顺加15%作价助推高药价

  我国目前的药品价格首先是由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价,在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市场上,以这个价格参加由政府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价格,即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然后在中标价格基础上顺加15%作为各省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此最高零售限价。在此政策下,公立医院购入价格越低,差价收入越少。在缺乏监督、补偿机制不到位的前提下,倒逼公立医院选择使用高价药,质优价廉的药品在公立医院没有市场和销量,逐步在市场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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