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6-01-17 12:26:4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

(一)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

(二)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四)不得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五)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

(六)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七)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

(八)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

(九)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结合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实际情况,对直播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直播间运营者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行直播经营;正在进行直播经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直播电商活动,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将抽样检验结果报送至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对直播营销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醒其在食品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对直播营销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提供食品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播电商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播电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直播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和相关直播电商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直播电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销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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