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6-01-17 12:26:4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直播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核验实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相关许可或者备案、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每次进行食品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并对直播经营的食品、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直播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