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九湖宝康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被查处

2025-11-29 18:57:2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龙海市九湖宝康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1T3X9
法定代表人:陈玉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漳高市监处罚〔2025〕72号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5000元。
处罚日期:2025年11月04日
违法事实: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处罚机关: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海市九湖宝康药房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1T3X9
企业名称:龙海市九湖宝康药房
法定代表人:陈玉敏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7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九湖镇长福村国道线88号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高市监处罚〔2025〕72号

当事人:龙海市九湖宝康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1T3X9
住所(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九湖镇长福村国道线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玉敏

2025年8月21日,本局办案人员根据医保联合检查及“清源行动”专项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擅自销售处方药行为。2025年8月29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区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8日,本局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擅自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经调查,2025年8月1日,当事人的执业药师生病请假不在岗,门店以远程审方形式销售处方药“同仁牛黄清心丸”4盒,致使造成执业药师不在岗擅自销售处方药行为。经办案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被本案责令改正,此次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属逾期不改正。

当事人处方药“同仁牛黄清心丸”销售价为46元,4盒总销售价为184元,因该处方药当事人每盒购进价亦为46元,医保定价为4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未有违法所得。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法经营总额为18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省食品药品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结算收据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漳高市监罚告〔2025〕7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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