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九湖宝康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被查处

2025-11-29 18:57:28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闽药监法〔2024〕42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结合《福建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YP-105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于就近银行网点柜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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