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包东市监罚告〔2025〕3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该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低于6个月,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包头市车站支行缴纳罚款。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南门外大街8号;户名:东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股;账号:10049096198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