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因非法购进药品被查处

2025-11-16 10:53:1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于昌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金普市监处罚〔2025〕1510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元整(¥35);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处罚日期:2025年10月24日
违法事实: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的注册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411595468
企业名称: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于昌华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2015年08月04日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登记机关: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号楼-16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金普市监处罚〔2025〕1510号

当事人: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号楼-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于昌华

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12345平台投诉举报:诉求人在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购买药品,反映扫码检查后,发现是二手药品,在天津被人使用过,药房不在正规渠道进货,要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诉求人购买的肺力咳合剂,负责人于昌华称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采购票据和采购档案。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对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于昌华进行询问调查,确定了该药房销售的肺力咳合剂为亲戚孩子生病后在医院购买即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事实。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涉案产品肺力咳合剂1盒。货值金额肺力咳合剂1盒×35元/盒=35元,违法所得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于昌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5.码上稽查扫码跟踪结果1份,证明该肺力咳合剂未销售至大连市金州区瑞康大药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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