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益民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被查处

2025-11-09 09:20:5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场所内使用上述已过期药品的事实。
2.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镇宁益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罗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收集涉案药品处方笺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过期药品的来源、购进价、售价、数量及使用的情况。
3.涉案药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药品的来源合法的事实。
4.执法人员收集的镇宁益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吴某及被委托人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罗某某受镇宁益民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处理其使用过期药品一案,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5.2025年7月30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镇市监强制[2025]16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扣押当事人过期药品的标称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的合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截止案发前也尚未接到涉及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侵害群众利益投诉、举报,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减轻处罚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过期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肆元零陆分(¥74.06);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或缴款通知短信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镇宁支行,或者通过手机银行APP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书或缴款通知短信上的缴款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依法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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