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百宏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查处

2025-11-04 13:13:29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
2.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对相关内容的记录。
3.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对我局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4.证照信息,证明证明当事人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
5.计算机系统销售数据,证明对当事人销售情况的记录,其存在处方药销售行为。
6.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的记录。
7.身份信息及委托授权书,证明身份信息及委托授权情况。
8.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2025年10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5〕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月20日

手机:   汉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