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王振山中医诊所销售劣药被查处

2025-10-30 17:08:13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作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处理审批表》(〔2024〕1666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盘锦市大洼区王振山中医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3.辽宁鸿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辽宁鸿城药业有限公司出库随货单一份。(证明产品数量及销售数量);
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证据提取单二张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通知书(盘市监询通〔2025〕546号)、询问笔录各一份、《盘锦市市场监督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盘市监责改﹝2025﹞474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盘锦市大洼区王振山中医诊所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各方面因素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承认违法事实,初次违法,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适用于《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盘市监罚告〔2025〕6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处理意见及依据:盘锦市大洼区王振山中医诊所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合计:10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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